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楊謝秀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10-01-0005705-8 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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