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蔡孟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NX-2337-1 1 127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X-3381-1 1 312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18125-7 1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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