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諾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翰
代 理 人 張智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因114年3
月16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9月11日 27,780元 AU966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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