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謝雪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2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霖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87號 發行公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3-D7-01-0011041 1 6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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