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郭玉鵬
代 理 人 許芸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8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2-01-1005694-0 1 318.3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2-01-1005979-1 1 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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