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金字第22號原 告 劉冠廷 戴暐哲 畢景涵 張凱嘉 曾冠霖 林柏致 邵郁為 李函諭 楊舒雯 李孟庭 林意珮 曾筱凌 楊淳方 曾彥瑋 楊燕樺 陳彥儒 吳孟庭 黃琳玲 王崇倫 李沛樺 孫于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耿宏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一、OOOO。 二、OOOO。三、OOOO 四、OOOO。五、OOOO。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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