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97號
TPDV,114,重訴,597,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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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原 告 胡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黃立雄
黃博健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0、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立雄住所在新北市樹林區,被告黃博健戶籍設
臺北市內湖區(現已遷出國外),(被告2人戶籍資料見
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管轄法院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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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