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75號
TPDV,114,重訴,57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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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被 告 郭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
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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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