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01號
TPDV,114,重訴,301,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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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李建明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占有系
爭房屋,是否具有正當法律上權源,尚有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50分
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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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