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尚豪俱樂部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尚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
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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