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慶鴻
被 告 林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本金欄之記載,應由「4萬5345
元」更正為「4萬543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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