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06號
原 告 謝子賢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複代理人 侯宇澤律師
被 告 倪佳隆
訴訟代理人 倪其煜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
日裁定命原告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