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69號
TPDV,114,訴,316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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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 告 張有良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 告 許致祥
陳佳麟即壹寶全能教育發展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係主張被告許致祥所有之新北市○○區○○街0巷0號房屋(下
稱系爭地上物)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
00地號土地,並依據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拆除上
開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並將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騰空返
還予原告,核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揆諸首揭規定為專屬管
轄事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即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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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