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67號
原 告 趙晋偉
被 告 余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是被告死亡時,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應認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余秋田業於民國10
9年11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之個人基本資
料附卷可稽,可知被告於起訴時即114年4月21日已無當事人
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事項,依上開說明,原告對告余秋田
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