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051號
TPDV,114,訴,305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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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51號
原 告 李正蓉
被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
原告,原告不服本院核定訴訟裁判費價額提起抗告,亦經台
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31日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未繳納
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繳費查詢表、台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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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