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878號
TPDV,114,訴,2878,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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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78號
原 告 張昭仁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再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
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
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方屬依
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
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
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無記載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內容,揆諸上開規定,起訴程式於
法不合,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以確保當事人權
利。如當事人不諳法律,宜諮詢合格之律師,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原告具體「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列明對被告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表明欲主張撤銷之具體強制執行事件法院案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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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