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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