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938號
TPDV,114,訴,1938,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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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方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柒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貸借據
暨約定書-分期攤還型第12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見本院卷第17、6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30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另以虛擬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
信用卡辦理帳單分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自發卡起至100年12月25日
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5萬8,433元未按期給
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
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以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復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
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
之全部款項。又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
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自同年9月1日起應改依週年利率15%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㈡被告於94年2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為同日起至99年2月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99%固定計
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被告自100年10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計尚欠借款
本金32萬9,446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
書第5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
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信用卡消費款暨其利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 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分期攤還型、放款帳戶利 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 卷第13至7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 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 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廖哲緯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5萬8,433元 5萬8,433元 5萬8,433元 自100年12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借款 200萬元 32萬9,446元 32萬9,446元 自10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 總計 38萬7,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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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