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林冠廷
江怡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冠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435元,及其中新臺幣126
,116元,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7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81,935元,自民國114年2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
臺幣132,284元,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3.7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林冠廷、江怡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389元,及
其中新臺幣19,341元,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611元,自
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108,227元,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冠廷負擔73%,餘由被告林冠廷、江怡穠
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與首揭規
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林冠廷先①於民國110年8月9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別:VISA;卡號:00000000
00000000),嗣基於既有客戶之身分,於②112年3月17日、③
112年4月27日及④113年6月20日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與原告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別:②VIS
A、③VISA、④MASTER;卡號:②0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
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林冠廷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被告
林冠廷至114年2月16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65,435元
(含本金340,335元、利息6,494元、手續費18,606元)未按
期繳付。
㈡被告林冠廷於112年5月4日邀同被告江怡穠辦理其信用卡之附
卡,與原告成立信用卡契約,被告江怡穠領用附卡使用(卡
別: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江怡穠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
至114年2月16日止,尚欠134,389元(含本金130,179元、利
息4,210元)未按期繳付。被告林冠廷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
條第1項約定,就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全
部清償責任。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林冠廷、江怡穠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國泰世華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4份、信用卡 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利率變動表、分段本金利率明細表 、各卡歷史帳單查詢、年費明細表、歷史消費明細表、歷史 繳款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47、69-157頁)等件為證,被 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 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冠廷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金額及利息,暨請求被告林冠廷、江怡穠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2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