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38號
TPDV,114,訴,1538,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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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 000號
被 告 李采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3
、10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萬5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9,3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4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分別向原告申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後延續轉換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其中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被告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詎被告未如期繳納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1月13日止,尚欠41萬2,524元(內含消費本金39萬9,234元、利息1萬3,29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12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4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
年5月29日(即實際撥款日)起至119年5月29日止,以每月
為1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99%計算(違約時為
1.73%+8.99%=10.72%),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29日,並約定若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
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39萬6,82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
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料、定儲利率指數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19、147至157、171至173頁),互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399,234 15%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96,821 10.72%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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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