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356號
TPDV,114,訴,1356,202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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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蔡幸君
莊家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維德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
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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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