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 告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郭霈婕律師
被 告 徐百川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曾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原受邀擔任臺中盃街舞比賽之評審,惟嗣後臺中市政府
因故替換被告之評審職位,詎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擅自
而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在其IG帳號「akumadivaxtrava」(
下稱系爭IG帳號)發布如附表編號8所示內容之貼文(下稱
系爭貼文)及上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內容「我希望臺中市
政府及臺中盃還我一個清白」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均詳
如附表所示),公開造謠其評審之位遭替換係因「與其曾有
過妨害名譽刑事糾紛之人,致電威脅臺中市政府將聯繫媒體
鬧大事態」,並在系爭影片涉及私人恩怨而與業配內容無關
處多次穿插「🍑」圖案(下稱系爭桃子圖案)、強調「人工
」桃子、甚至影射所指對象學經歷為「台大畢業」之舞蹈「
老師」,已足使不特定網路瀏覽者得清楚知悉被告指涉對象
為原告,被告復於系爭影片內強加「威脅政府」、「洩漏他
人個資」、「偷打小報告」、「在台灣讀書犯法」等陰險負
面形象於原告,致使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遭受嚴重貶損,
顯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並使原告因此承受精
神痛苦深鉅。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以金錢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等情。
㈡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略以:
㈠原告恣意主張系爭影片、貼文不法侵害其之名譽權、人格權
云云,顯無理由,蓋被告於系爭影片擺設桃子、穿插系爭桃
子圖案,於系爭貼文提及桃子符號,均係在介紹Redbull白
桃風味能量飲(下稱系爭白桃風味飲料),誠與原告毫無關
聯;經查,系爭影片中所擺設桃子扭蛋機(扭蛋為桃子造型
,實品外觀見本院卷第264、267、273、277頁網路查詢相關
照片資料)係Redbull廠商寄送予被告之公關品禮盒,斯時
因該廠商寄送上開禮盒且邀請被告參加活動,被告始於系爭
影片、貼文內介紹該公關品即Redbull白桃風味能量飲(下
稱系爭白桃風味飲料),而系爭影片中不時穿插桃子圖案,
系爭貼文亦提及「為什麼會有很多桃子符號呢?」等語,便
是為介紹文做鋪陳,該能量飲既為無果汁飲料卻有白桃風味
,顯見桃子的味道是人工調製而成,方有「就有一種人工桃
子的味道」之語;況系爭貼文內容詳細介紹該能量飲之口感
、滋味,始終未提及任何「人」,豈料原告因兩造之前曾發
生糾紛,乃對於被告使用「桃子」等相關字眼非常敏感,認
為系爭影片、貼文係影射原告,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權云云
,並因此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然兩造間關於妨害名譽、請
求損害賠償之前案已分別於112年6月20日、112年7月12日判
決,此後雙方再無交集,被告何須於一年後之113年8月29日
再提及原告,無端生事?況桃子為一般常見水果,市面上也
有許多桃子製品,如若被告每次介紹與桃子相關之產品,就
要遭受原告質疑被告用意而動輒興訟,原告此舉實為阻礙被
告選擇廣告、業配產品之權利,影響被告未來之工作發展。
㈡又被告於系爭影片、貼文中所指向臺中市政府陳情之人為原
告云云(假設語,被告予以否認),被告亦非無端指摘,顯
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況原告曾寄發電子郵件(下或稱系爭郵
件)指控被告違法犯罪,要求節目更換評審,亦曾提出連署
書,號召其粉絲及業內人士「下架惡霸評審徐百川」,故被
告對於此次遭臺中盃撤換評審乙事,顯有相當理由確信係原
告所為;承前所述,自被告歷經兩造間前案判決後,並不想
與原告再有任何瓜葛,不料原告眼紅被告事業發展漸佳,受
三立電視台邀約擔任街舞節目評審,曾寄發系爭郵件至三立
電視台控訴被告涉犯刑事妨害名譽罪,乃要求節目更換評審
,甚至於臉書發起連署,張貼下架三立電視台「S+巔峰舞者
」惡霸評審徐百川連署書,並私下將該連署書連結傳給業內
人士,欲拉攏他人連署反對被告擔任該節目評審,意圖剝奪
被告工作機會、阻礙被告職業發展。而原告於系爭郵件中提
及「因散布圖文及文字誹謗罪判刑確定的舞者徐百川擔任評
審一事,提出以下抗議」、「立即暫停與徐百川的合作,更
換評審」等文字,均與陳情人向臺中市政府陳情被告曾與他
人有過刑事案件,要求臺中盃更換評審等情相符,且被告僅
與原告暨其配偶發生過訴訟糾紛,並無與他人交惡,豈料原
告竟接連以系爭連署、郵件等方式指摘被告曾犯妨害名譽罪
之相同理由,干涉比賽或節目選任評審,是就上開臺中盃撤
換評審事件,被告實有相當理由確信陳情人即為原告;再者
,因臺中市政府確實有受陳情人言論所影響,致使被告被取
消評審資格,被告遂就臺中盃此一具體事件拍攝系爭影片說
明事情始末,並非僅對臺中盃或臺中市政府澄清事實、維護
名譽,更是對於將來合作廠商、比賽單位等呼籲選任評審應
是以個人專業能力為標準,不應因個人之私人紛爭或品行影
響評審資格,甚或撤換之;是縱使被告於系爭影片中提及桃
子或插入桃子圖案,亦是因原告確實曾做出干擾節目選擇評
審之行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臺中盃撤換評審事件之陳情
人為原告,自難謂被告之行為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㈢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以下見本院卷第236頁)
㈠IG帳號「akumadivaxtrava 」(系爭IG帳號)為被告管理使
用IG帳號。
㈡被告於113 年8 月29日於透過系爭IG帳號發布系爭貼文及上
傳系爭影片,內容詳如原證4 之系爭貼文擷圖(見本院卷第
69至72頁)及原證5 之1 之系爭影片「發言內容」所載(見
本院卷第73至75頁,即如附件所示譯文內容)。
㈢兩造就如附表所載「系爭影片時間/ 系爭貼文發布時間」、
「發言者」、「陳述內容及配圖」記載內容之客觀正確性(
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不予爭執。
四、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
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
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
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74年度台
上字第913號民事裁判、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可
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影片、系
爭貼文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云云,然遭被告否認,並
以前詞抗辯,是本件首應由原告就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影片、系爭貼文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合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法上所
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
、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
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
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
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
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
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
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
,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
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
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
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
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
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
,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
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
8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㈢按「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
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
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
判斷而言。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
文書之實質上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
判斷之。但形式上之證據力,其為私文書者,則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決定之,即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
當事人有爭執者,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當事人提出之
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之證據力。如他造否認該
提出之私文書繕本或影本,或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在舉證人
提出原本前,不認該繕本或影本有何形式之證據力」,有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民事裁判、93年度台上字第12
10號民事裁判足參。經查,被告業已否認原告所提出原證9
之臉書頁面擷圖(見本院卷第87、88頁)、原證10之原告與
不詳人士IG對話訊息擷圖之形式上真正,且查,原證9之擷
圖是否翻拍自臉書頁面?是否為原始貼文內容?有無經他人
嗣後修圖編纂?均無從得悉,另原證10之IG對話訊息擷圖係
原告年籍資料不詳人士之對話紀錄,從形式上觀察,並非完
整對話內容,且無法完全排除該對話內容係是原告單方所為
之疑義,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證9、10之擷圖與
其原本內容完全相符,依前揭說明,難認原證9、10之擷圖
具有形式上之證據能力,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
之依據,先予敘明。
㈣原告固主張被告於系爭影片內多次穿插系爭桃子圖案、強調
「人工」桃子、甚至影射所指對象學經歷為「台大畢業」之
舞蹈「老師」,足使不特定網路瀏覽者誤認係原告致電威脅
臺中市政府將聯繫媒體鬧大事態,導致臺中市政府撤換被告
評審職位,侵害原告名譽云云;然查:
⒈由卷附被告所提出被告與Redbull廠商對話紀錄擷圖可悉(
見本院卷第201至206頁),被告係因Redbull廠商寄送桃
子扭蛋機禮盒且邀請其參加將於113年9月6日在信義區松
仁路101號B2舉辦「Red Bull Turn It Up」活動,故於11
3年8月29日發布系爭影片時在拍攝現場擺放桃子扭蛋機,
並介紹推廣系爭白桃風味飲料(系爭白桃風味飲料及桃子
扭蛋機禮盒實品外觀詳見本院卷第264至277頁網路查詢相
關照片資料),另參酌附件所示系爭影片之譯文內容顯示
(見本院卷第73頁),被告確實有於系爭影片內表示「我
告訴大家一下就是這個redbull,這個Redbull的蜜桃口味
很好喝,很感謝他們寄這個可愛的小🍑氣禮盒給我」等語
,足認被告確實有於系爭影片內介紹推廣系爭白桃風味飲
料,衡以桃子為一般常見水果,系爭白桃風味飲料亦係桃
子風味相關製品,縱被告於系爭影片插入系爭桃子圖案,
或將鏡頭拉近至放大桃子(實為桃子扭蛋機內桃子)、轉
過頭看桃子扭蛋機內桃子,均未逾越介紹推廣系爭白桃風
味飲料之合理範疇,核屬其創作自由、意見表達自由,自
應予以保障。
⒉再查,被告於系爭影片表示「…我跟別人有過刑事的訴訟案
底,如果台中市政府,這個人呢不知道是誰,這個人不知
道是誰,不知道是誰,他打電話就是要求說市政府執意要
找我當評審的話,他就要去找記者媒體過去政府把事情鬧
大,哇好怕好怕,那站在政府的角度呢,他們還是非常的
害怕,所以呢就是希望我可以不要當評審…」等語,有兩
造不爭執其真正之原證5之1系爭影片譯文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3頁),被告既一再強調其不知道向臺中市政府施
壓之人士之真實身份,縱其於系爭影片插入系爭桃子圖案
,觀看系爭影片之一般第三人又如何得悉被告於系爭影片
所稱向臺中市政府施壓人士之真實身分係原告?原告復未
提出證據證明其暱稱為「小桃」、「桃子」在網路上已達
眾所皆知之著名程度,亦即系爭影片之一般觀看對象在看
到系爭影片內插入「系爭桃子圖案」即主動將該影片之內
容與原告本人予以連結,則原告憑此逕認被告於系爭影片
所為言論,確係針對原告所為,顯係其單方主觀臆測之詞
,要無足採。
⒊至原告於系爭影片所發表如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係表達其
個人認選任評審應視其專業能力,不非個人品行,其所舉
「外遇、勞資糾紛、闖紅燈、酒駕、貪汙、欠錢不還」等
實例,本屬一般常見、為人詬病之品行不良行為,要難係
指指涉原告有上揭行為;原告於系爭影片所發表如附表編
號5所示之言論,則係其個人對於「良民證」之非法律專
業見解,於系爭影片所發表如附表編號6所示言論,則係
其個人對於高學歷、專業教師所為之期許,上揭言論均屬
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純係意
見表達,其行為並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自無所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
㈤至被告於系爭貼文提及「為什麼會有很多🍑符號呢?……幾乎
沒有餘味,也沒有殘留在口中的黏性…既然是無果汁,就有
一種人工桃子的味道,但是壓榨水果的味道是一樣的,沒有
紅牛的特點…」等語,純係用以解釋何以於系爭影片中多次
穿插系爭桃子圖案,並詳細介紹系爭白桃風味飲料之口感、
滋味,要與原告全然無涉,該言論並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自無所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
㈥是以,被告抗辯稱其發布系爭影片及系爭貼文係講述遭臺中
盃撤換評審事件始末,介紹Redbull廠商公關品即系爭白桃
風味飲料,系爭影片插入系爭桃子圖案及貼文內容均係說明
該能量飲為桃子口味,並介紹其口感、滋味,要無指涉原告
之意圖,且上揭言論內容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一節,應與卷內事證相符,而可採信,原告復無法提出
其他證據證明其名譽權,有遭被告不法侵害,則其據此請求
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本件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系爭影片時間/系爭貼文發布時間 發言者 陳述內容及配圖 1 影片時間 00:38-00:48 被告 我跟別人有過刑事的訴訟案底如果台中市政府,這個人呢不知道是誰,這個人不知道是誰(鏡頭拉近至放大桃子;影片時間0分41秒處),不知道是誰,他打電話就是要求說市政府執意要找我當評審的話,他就要去找記者媒體過去政府把事情鬧大 2 影片時間 01:06-01:09 被告 那認識我的人就知道,大概是什麼樣的事情(轉過頭看桃子;影片時間1分8秒處) 3 影片時間 01:13-01:19 被告 很感謝他們寄這個可愛的小🍑氣禮盒給我(放大拍攝桃子,同時搭配文字「怎麼感覺臉的特效越來越整」;影片時間1分15秒處) ,ok,小🍑氣。 4 影片時間 02:07-02:15 被告 外遇啊、勞資糾紛啊、闖紅燈啊、酒駕貪汙啊,都一併列入考量耶,或是欠錢不還的(影片時間2分9秒)都是可以列入考量的,以免有🍑民眾威脅政府要把事情鬧大那當然政府事好怕好怕的 5 影片時間 02:43-02:47 被告 那當然呢有人在網路上有🍑(放大桃子;影片時間2分43秒處)在網路上說,沒有辦法就是申請到良民證 6 影片時間 03:44-03:54 被告 那我會希望說身為一個老師,教育很重要,那也不要讓學生覺得說,在台灣讀書犯法,尤其是讀到台大的話,更不能做什麼樣的事情齁,希望大家有這樣的一個警惕,謝謝大家(配圖🍑,佔據影片一半版面;從影片時間3分49秒處持續至3分54秒) 7 113年8月29日 系爭貼文 被告 為什麼會有很多🍑符號呢?……幾乎沒有餘味,也沒有殘留在口中的黏性……既然是無果汁,就有一種人工桃子的味道,但是壓榨水果的味道是一樣的,沒有紅牛的特點…… 附件:即原證5之1(系爭影片譯文,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 發言者 發言內容 第一段影片內容開始(00:00) 徐百川 嗨囉大家好,我是Akuma Diva徐百川,今天要跟大家更新一個事情,就是在前幾個禮拜發生的事件,就是在台中盃以及台中市政府舉辦的台中盃邀請我當評審,其實是小光老師外務在身所以希望我去頂替他的位置,那當然我這個人呢對於評審這件事情秉持著一個專業的精神,單位要不要邀請我我都是不會做任何的干涉的,那既然我是代表PariJ來做這個評審的職位,那我首先當然是要非常感謝小光老師還有台中盃主辦肯定我在評審方面的能力的邀請,那當然整個工作邀請確認跟宣傳圖也都完成了,只是呢在前幾個禮拜就是收到這個大家如果有看我限動的話就會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收到這陳情台中市政府,這個陳情內容就是說呢?我跟別人有過刑事的訴訟案底如果台中市政府,這個人呢不知道是誰,這個人不知道是誰(鏡頭拉近至放大桃子;影片時間0分41秒處),不知道是誰,他打電話就是要求說市政府執意要找我當評審的話,他就要去找記者媒體過去政府把事情鬧大,哇好怕好怕,那站在政府的角度呢,他們還是非常的害怕,所以呢就是希望我可以不要當評審 第二段影片內容開始(00:58) 徐百川 那當然我這邊是沒有差的,因為你要找我當評審不找我當評審還是臨時要換評審,那都是可以的,只是這個結果是損我個人的名聲,是令人失望的,那認識我的人就知道,大概是什麼樣的事情(轉過頭看桃子;影片時間1分8秒處),我告訴大家一下就是這個redbull,這個Redbull的蜜桃口味很好喝,很感謝他們寄這個可愛的小🍑氣禮盒給我(放大拍攝桃子,同時搭配文字「怎麼感覺臉的特效越來越整」;影片時間1分15秒處) ,ok,小🍑氣。我本人的刑事案件是妨害名譽,那妨害名譽呢,在刑法就是設有妨害名譽的項目,也導致一些民眾動不動就興訟,也統計近五年妨害名譽的案件逐年攀升一年大概有3000人在網路上罵人被告,那除了浪費司法資源之外有的時候也會掩蓋妨害名譽背後的真相跟事實喔,我從不否認,而且我也接受已經處理完的判決結果,那此案件就是我跟其他人的私人案件,沒有涉及公共利益,那我希望呢未來各單位也是在邀請評審的時候多多思考,這個舞蹈大賽是評舞蹈還是評私人恩怨?嗯大家可以去思考一下吼,身為一個專業的單位必須要一些專業的標準,那而貴單位呢,此標準呢,臨時換評審有沒有什麼內幕?還是什麼東西?還是他打電話又去講什麼? 第三段影片內容開始(01:57) 徐百川 我不知道I don’t know,希望未來呢如果你要這樣子做標準的話,希望你去檢視一下之前請過的評審。外遇啊、勞資糾紛啊、闖紅燈啊、酒駕貪汙啊,都一併列入考量耶,或是欠錢不還的(影片時間2分9秒)都是可以列入考量的,以免有🍑民眾威脅政府要把事情鬧大那當然政府事好怕好怕的,那我這邊要提醒大家一個非常有用的小知識呦,法盲的人請要看這邊,我與他人的事情呢?一旦進入刑事程序相關的資料都會記錄,在刑事資料註記錄中,意思就是說只要你有被人提告,或者檢警有偵辦過,不論最後有沒有罪,都會有刑事紀錄呦,不過這個紀錄並不會公開也就是說這個紀錄是你所謂的個人資料個資法的問題,那司法單位基於處理案件需要調他要做一個申請,那這也是屬於敏感個資受到嚴格的保護,那當然呢有人在網路上有🍑(放大桃子;影片時間2分43秒處)在網路上說,沒有辦法就是申請到良民證,因為我跟他有一些私人糾紛,好像我跟這個國家的女王有私人糾紛一樣,那我在這邊告訴大家怎麼著,我告訴你好死不💩,我剛剛就去第五分局台中市第五分局謝謝非常謝謝 第四段影片內容開始(02:59) 徐百川 我申請到的良民證,ok這個良民證有英文版的也是可以用在國外我也可以去國外工作的ok,所以不要再以訛傳訛做一些造謠的動作,好嗎? 看一下嗯。良民證要跟大家做一個小科普喔,良民證的正確名稱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而妨害名譽跟公然侮辱大多是處拘役,那拘役就是繳罰金,或者你進去關幾天這樣,所以良民證是不會記載的,不會記載在這上面也不會影響你的工作,所以如果你跟別人有什麼吵架,個人糾紛那種個人的私人的事情,是不會(拿來)在評估一個人是不是任當一個評審的工作?那洩漏他人敏感個資去打電話過去施壓其實這件事情哇(非常夭壽),很多人很喜歡這樣子偷偷地這樣做,大家在班上都會有這種愛打小報告的一些小魔人(配文:而且根本在亂扯;影片時間3分40秒),大家自己知道這些人就是這個樣子哈,那我會希望說身為一個老師,教育很重要,那也不要讓學生覺得說,在台灣讀書犯法,尤其是讀到台大的話,更不能做什麼樣的事情齁,希望大家有這樣的一個警惕,謝謝大家(配圖🍑,佔據影片一半版面;從影片時間3分49秒處持續至3分54秒) 全部影片內容結束(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