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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