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薛煒立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楊震宇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
費11萬8,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
萬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萬
8,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