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95號
TPDV,114,補,895,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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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被 告 高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5,426元(訴之
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65萬3,92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起訴前之
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6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780元,原告尚有裁判費780元仍需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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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