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1號
TPDV,114,補,61,202505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羅士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一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77,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
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