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75號
TPDV,114,補,575,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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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Tina Chiang


API Accounting Tina Chiang Accountancy Corp.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凃進益
王麗珠
PRETTY PEARL DYNASTY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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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第1頁第26行關於「602,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
674,24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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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