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陳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