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06號
TPDV,114,補,140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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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GOODEX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歐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慧寧李培
銘、吳東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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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