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88號
TPDV,114,補,1388,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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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濬傑原名顏正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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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