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68號
TPDV,114,補,1368,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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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莊宥溱
張玉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
得利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055,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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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