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呂宗達
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股東
臨時會所為之決議不成立。核原告請求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原告主張及
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訴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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