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文化內容策進院
法定代理人 蔡嘉駿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陳思妤律師
李秋樺律師
被 告 ENJOY TV HOLDING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DATIN’ YOKO Y.C. CHOU 拿汀 周學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24,15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8,52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
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1,30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