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92號
TPDV,114,補,1292,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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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蕭如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堯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修正
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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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