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黃湘喬
被 告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899
元(參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4511號民事執行卷第26頁),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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