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95號
TPDV,114,補,1195,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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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謝煜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紫庭鄧偉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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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