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羅傑聘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宋佳恩律師
被 告 葉頴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
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4,324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0000分之34),及其上同段12920建號建物(面積92.22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5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房
地面積為118.5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2.22㎡+陽台面積1
0.53㎡+共有部分(3,953.34㎡×40/10000)=118.56㎡,四捨五入至
小數點後二位】,有系爭房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查(北司補
卷第265頁)。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所示,與系爭房
地同門牌號9樓之3房地,最近實價登錄交易紀錄之交易單價為每
平方公尺250,098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
為29,651,619元(計算式:250,098元×118.56㎡=29,651,61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51,6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50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