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81號
TPDV,114,補,1181,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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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百宏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欣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42,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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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宏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