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蕭郁任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7萬9,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9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