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24號
TPDV,114,補,1124,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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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羅國豪律師
林奇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伽祥實業有限公司
盛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廖丹菱間請求履行協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
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6,169萬8,374元(即4,257萬1,6
09元+1,338萬5,515元+574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
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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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伽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