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12號
TPDV,114,補,1112,202505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昱堂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7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