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07號
TPDV,114,補,1107,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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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黃程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
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
  字第410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債務人張明誠於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
保 單)由其繳納保險費,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2 27149號及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 就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數額即原告主張之系爭
保單預估解約金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028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國泰人壽新鍾情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萬8707元 2 國泰人壽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 25萬9497元 3 國泰人壽添鑫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7萬2084元 共    計 56萬0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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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