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發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淑貞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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