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蘇品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勇保、王培勇、林歸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含對王培勇請求1,570,000元、對蘇勇保請
求380,000元及對林歸民請求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