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汪美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45
0萬元。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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