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0號
TPDV,114,補,1010,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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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張宇凡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鬆築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輕鬆築大廈管理
委員會、首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調解(本院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33號),惟兩造經到院調解不
成立,原告復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應以調解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於114年4
月11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萬6,0
00元,及應自本件「聲請調解」之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扣除原告已支付之調
解聲請費2,0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92元(計算
式:22,092元-2,000元=20,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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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