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杜怜娟
張蕙菁
張瑩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偉誠、漢陽實業大樓管委會間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
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6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主張為確認案件進行情形以補正筆錄,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