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章
代 理 人 陳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鈞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所為陳
述之實際內容,以便確認筆錄內容是否須為更正,爰聲請交
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所明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為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裁示如主文第 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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