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魏上富
代 理 人 曾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一號清償借款
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71號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開庭內容,爰
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期日 1 114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