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45號
TPDV,114,聲,245,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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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雨
江佩容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譽恩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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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譽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